針對台灣妮芙露控告阿莎代購的行為

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一個前提是:代購的買家和賣家在台灣和日本都是合法行為

最高法院 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在此之前,台灣妮芙露已經控告過其他合法日本代購,且台灣妮芙露敗

(上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易字第 71 號刑事判決


說完前提,再來說說我的案子,

我已提供檢察官我和正統授權之日本經銷商購買的商品之email往來和開箱影片,檢察官已確認為我是代購正貨無誤

現在大家可以買得更安心了阿莎代購被告始末 -->賣場連結

阿莎代購被告始末

(照片1)

 

我的「妮芙露」文字使用屬商標法上之指示性用途,受商標法和最高法院判決保護

我在每個代購商品頁上必有3-5處說明是代購或者說明商品是日本直送

 

然而有一天台灣妮芙露卻無預警直接告我違反商標法(刑法),雖然我多次聯絡但他們

不對話不告知為什麼控告我違反商標法

並且堅持不和解

違反誠信原則

 

更誇張的是,連續2個檢察官都「不起訴」我,但有一天不知為什麼就突然

在沒有新證據,也沒有傳訊我的情況下,第3個檢察官就起訴我了!!!

起訴書寫的是一個無法理解重點是什麼。

 

開庭時法官也數次詢問對方律師到底要吿被告什麼​​​​​​

台灣妮芙露稱台灣妮芙露和日本妮芙露(NEFFUL)不是同一個公司。

台灣妮芙露律師跟法官說台灣妮芙露和日本妮芙露非同一集團,不是母子公司關係,也不是總公司分公司關係,沒有金流往來,也沒有法律上授權關係。

阿莎代購被告始末

阿莎代購被告始末

(欲繞過上述最高法院判決)

遇到法官問到台灣妮芙露是不是緣起日本,律師就說這個要回去問公司。2021年這麼回覆法官,到2024年同一個問題還是這麼回覆法官。

其官網,104人才招募網等數十個網站都有「日本製造」、「於1989年在臺灣成立分公司」,多名上線也有「日商」、「上条總裁」等描述

新加坡妮芙露官網(和台灣同屬國際妮芙露)也清楚明確寫了「於1989年在臺灣、2002年在美國...2010年在新加坡分別設立分公司」

難道這些都是假的?那麼便是違反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4 條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不惜在法庭說謊,違反誠信原則,也要把一個合法代購吿到要背負刑事紀錄不然就給錢和解的行為真的很恐怖。

濫用司法權利恐怖人民😭 侵犯我的人格權

 

再說假設台灣妮芙露和日本妮芙露真的沒關係,

那麼日本開業登記商標在前,台灣在後,因此是台灣妮芙露攀附日本妮芙露混淆消費者(包含我們), 違反誠信原則

違法商標法第68條,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也違反以上刑法339-4。

現在的情況是,台灣妮芙露自己混淆消費者,卻要說吿代購攀附「台灣」妮芙露, 違反誠信原則

 

有人會看到賣場「日本 妮芙露」說明,還以為自己買的是台灣妮芙露嗎?

 

再說日本明明就是先開業,也比台灣有名,說我一個正統日本妮芙露代購,攀附相對較為無名的台灣妮芙露這話合理嗎?

 

在這個資本社會, 沒有誰不擋誰財路。有A律師就會擋B律師財路,有C律師就會擋A、B律師財路。 自己的立場不是霸凌別人的藉口。

 

台灣妮芙露拿日本妮芙露的設計,直接去製造一模一樣同型號商品,多達40-50個商品,熱銷數10年,至今個個仍是人氣商品,

省去的40-50次的設計師費、聯絡工廠、尋找材料、測試比例、檢查成品、行政等等成本,

台灣妮芙露律師說沒有授權關係,也就是說,沒有付授權費,也就是說,這些成本台灣妮芙露1元都沒有出!

這些成本都是誰出的? 日本妮芙露的消費者(我)!卻還要告我,違反誠信原則

 

這件事情從頭到尾台灣妮芙露就處處違反誠信原則,而且說辭模糊。

 

光是我的案子就至少從2020年開始,動用了警察系統和4位檢察官,1位法官,2為書記官等,浪費了至少8人資源。開了4次庭。

各位親愛的,4年來這些公職人員的薪水和調查支出,都是你我的血汗納稅錢啊! 


1. 如果日本妮芙露和台灣妮芙露沒有關係,各官方渠道上無數的「日本xx」有混淆消費者嫌疑並符合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

2.既然和日本妮芙露無任何關係,那麼註冊「NEFFUL」即是攀附日本妮芙露商標,混淆消費者,違法商標法第68條,公平交易法第22條
3. 台灣妮芙露發公告給會員暗指代購為非法行為,並且公告發文要求會員「勿購買以免觸法」。這樣沒有違法公平交易法嗎?
公平交易法第 9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4. 商品訂價如此之高是否有違反多層次傳銷法(”雖然有商品以及服務但是售價顯不合理”)

5.官方宣傳說負離子會促進健康沒有寫根據是什麼。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我看說明會上分享穿負離子癌症好了是傳達負離子可以治癌症嗎?
這樣沒有提供直接證據或測試結果的宣傳方式不違法嗎(可向衛福部舉發

我的父親也曾患胃癌(後開刀治療),

(我也買過很多妮芙露商品給他。商品本身確實是有負離子也確實很舒適)

所以我很能理解癌症患者及其家屬不論什麼方法都想治癒的心情 但是利用這樣的心情的話 是有損功德的

請立刻停止這樣的宣傳方式(除非能夠提供醫學證明穿負離子和治癌症有直接關係)。

以癌症病患家屬立場真心提醒大家有病還是要看醫生儘早治療勿誤良機喔!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還是最好的方式喔!

 

我常跟客人誇獎台灣妮芙露限定產品設計很不錯

多年來我都是善良且合法的代購

如果台灣妮芙露不放棄上訴

我將被迫在本部落格以外,找電視媒體報導本次案件始末

告發並要求調查違反刑法339-4條,多層次傳銷法,公平交易法和醫療器材管理法

另外要再次跟廣大國內外NEFFUL使用者說明,商品本身確實是有負離子(有德國機器可測量之客觀事實)也確實很舒適

日本NEFFUL是個良心企業,遵從日本法律不可宣傳負離子之醫療功效,也不是多層次傳銷方式售價合理,

所以我並不願意找媒體做這些事給日本妮芙露的集團(台灣妮芙露)找麻煩,

 

我只能在法律上以及萬不得已的時候以各種媒體手段尋求輿論幫助。

******2024年5月16日更新:*****

阿莎獲判無罪!感謝大家!

阿莎代購被告始末

 

判決之後告訴人又再次用他們荒唐的無證據無腦推論上訴,感謝林檢察官不畏強權駁回無證據無腦推論上訴要求。

同樣也感謝第一次和第二次不起訴決定的兩位檢察官。

 

最後超級超級感謝台中地方法院張意鈞法官, 她在判決書中寫了很清楚「告訴人必須提供積極證據」,

以及鉅細靡遺詳細列出我提供的證據編號,

清楚列出及說明無罪的理由,

不僅讓善良的被告我不再被霸凌,

更避免檢調,司法資源,台灣人民納稅錢一直被這個公司無限浪費

更保護了合法買家和賣家的權利

很想送給禮物給她,但是親友說好像不妥,

在此公開感謝張意鈞法官明鏡高懸,保護司法尊嚴,保護台灣人民。

希望台灣有更多這樣的法官,並且祝她一切平安健康順遂

什麼時候這個社會變成被告拼命提供證據,法官要寫7,8頁判決書鉅細靡遺列出證據

而告訴人則只需要提出推論,再怎麼荒唐無邏輯且無證據都可以。第三位檢察官(檢察總長起訴決行)需要好好檢討

 

另外還要感謝

林佳瑩律師在我被告的第一時間參考了林律師的YoutubeFacebook找到林律師

我一直記得私訊林律師的當天是週末,但林律師馬上回覆並且安撫我。

付費諮詢後林律師不藏私的分享最高法院判決結果讓我引用,對我的勝訴有直接的貢獻。

非常專業又體貼的超級讚的律師。

 

張克豪律師張律師幫另一位被台灣妮芙露告的代購,打到高等法院一直都是勝訴,由於他們的進度較快,

所以我也付費諮詢張律師他們勝訴的重點,張律師解說清晰,還幫我修改我自己寫的民事狀,對我的勝訴有直接的貢獻。

也是非常專業又體貼的超級讚的律師。

 

謝文明律師頭腦清晰,簡潔清楚。多年來很有耐心簡潔清楚解說我的疑問,幫我打贏刑事官司。在台中的話可以找謝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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