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人您好 

我實在不想再浪費您寶貴的時間,但針對台灣妮芙露113年4月25日之言詞辯論意旨補充理由 狀,身陷民事刑事被告,不說實在睡不著覺。 

一、台灣妮芙露條條違反誠實和信用原則 
一)、關於台灣妮芙露和日本妮芙露的關係的說詞為矛盾行為顯然是一方面消滅合法代購以達壟斷為主要目的,另一方面持續向消費者傳達至今台灣妮芙露和日本妮芙露仍為同一集團。 

1. 我的客人自行email詢問過日本妮芙露和台灣妮芙露關係。日本妮芙露之回覆證實二個公司確實至今有「提攜」關係。並非台灣妮芙露所說沒有任何關係。 

2. 台灣妮芙露至今仍然繼續宣傳該品牌是日本來的 
我5/2日11點18分起至11點49分止到高雄妮芙露店內(前鎮區中山二路260號2樓A1)假裝消費者。有錄音可供檢察官蒐證。 
(3:13~3:17)我:這是, 這是哪裡的品牌 
(3:17~3:18)店員:日本的(明確簡單扼要) 

(3:18~3:19)我:喔,日本的。  

3:32店員 我們這是妮芙露,日本的。 
(6:27~)店員 日本已經50年了,在台灣36年,所以是有口碑的 

該店員xxxxx(為維護該店員隱私,此處不公開)在fb可找到她從2015年即開始販賣妮芙露商品。為有經驗的妮芙露專員。可見除了之前提供的線上10幾個證據,不論線上線下台灣妮芙露為標榜日本品牌 

3. 該理由狀中,一之(一)上寫日台業務無關係, 但日本妮芙露和國際妮芙露間有40-50商品材質、品名相同,至今國際妮芙露包含台灣、馬來西亞、新加坡等都有在賣。用一般消費者的常識判斷,這就是同一個集團。 

4. 從雙方董事/股東是誰,負離子材質的妮美龍跟誰購入的怎麼購買的,更重要的是相同的40-50個商品的台灣妮芙露的設計過程,設計書,設計人等,從設計到工廠出品為止到金流都可以看出端倪。如果台日沒有關係,我不明白這麼好證明的事情,為什麼從以前到現在就是講講,為什麼不提出證據? 

5. Youtube上真心看台灣-專訪妮芙露台灣公司目,首先節目口白「在日本美麗的靜岡縣成立公司」,緊接著下一句即是陳淑貞總經理親口說出「創業初期主要是販賣調整型內衣,襯衣等女性內著類商品,在當年民風保守的日本社會下,為了讓更多女性...(中略)創辦人突破了傳統的經驗方式...親口連結與日本妮芙露之直接關係。該影片為一年前上傳。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C7rLwtzDI&t=15s 

6. 連同我在2023年5月,2024年4月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之證據多數至今仍然都沒有變動,至今已提出近20個證據(要找的話還可以找到更多),皆顯示二方確確實實有業務、製造、以及行銷策略等關係1個,2個地方是說是寫錯,是分家後12年來忘了更新?近20個地方都寫錯而且12年來都沒人發現亦無更正,違反常識。 顯然是故意向消費者傳達至今台灣妮芙露和日本妮芙露仍為同一集團。然而,在法庭上卻堅持台日沒有關係任何關係。台灣妮芙露之主張顯然不一貫,矛盾至極。 

7. 以上近20個證據中的10幾個證據,我在第2次出庭就有提出,約一年,至今發現的累積近20個地方只有少數在2024年5月才予以更新。顯然是想繼續向消費者持續傳達至今台灣妮芙露和日本妮芙露仍為同一集團的同時,為了本訴訟做了最小量修改。 

8. 該補充理由狀宣稱台日妮芙露關係為「日本ネッフル自行撰寫之錯誤訊息。」,但近20個證據中,說明台日妮芙露的還包含2023年4月為止台灣妮芙露之「官網」,以及新加坡妮芙露之「官網 這個補充理由狀顯然在避重就輕,試圖模糊重點。 

我們知道的是,在新加坡妮芙露官網確切的寫了「日本妮芙露公司於1973年由上條寿三設立」...「本公司快速成長,於1989年在台灣....(以及其他國家省略)分別成立分公司」。台灣妮芙露官網亦有相似說明,在2023年5月才刪除。 

9. 官網資訊就是官方資訊,在我國,經由網路傳達錯誤資訊誤導消費者(台灣妮芙露在近20個地方包含官網錯了12年),修正為止的這12年來至2024年5月為止仍有加重詐欺之嫌疑。我相信在日本亦同。 

其中還說到112年度民商更以字第2號,高等法院引用日本妮芙露自行撰寫之錯誤訊息故不可採,但該判決中第五點也有巧合的提到我所提出之新加坡妮芙露(和台灣同屬國際妮芙露)官網之敘述,清楚明白,且為再議結果。台灣妮芙露公然硬拗藐視法庭實在可笑又可恨。 台灣妮芙露一而再再而三挑戰同一個法律/檢察官意見/高等法院法庭判決,浪費社會資源 

退一萬步假設台日確無關係, 

二)、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過失) 

10. 既然該理由狀說是日本官網寫錯了(律師也承認2023年4月以後台灣妮芙露官網中日本之資訊被移除),那麼消費者/投資者(包含代購我)自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相信官網訊息。 

11. 包含台灣妮芙露律師,法官詢問和日本妮芙露到底什麼關係等問題,2次開庭期間間隔近一年,台灣妮芙露律師數次回覆「需要問公司」。自己公司律師都無法清楚解釋, 無法清楚明白究竟是什麼關係,直至這個理由 狀出現為止。消費者(包含代購我)怎麼可能知道。 

12. 第一頁(一)點,寫了上條家庭的故事。過了3年,他們終於把故事寫出來了。我也總算終於明白了這個家庭的故事了。但這些他們家庭的事情,都是他們家庭的事情。消費者/投資者(包含代購我,台灣妮芙露律師,任何人都)沒有能力知道。 

13. 補充理由 狀中說在2024年4月24日有給會員公告,所謂「會員」,是需有加入會員的過程,需要契約以及支付會費,登錄,成為會員的人才有帳號密碼可以登入該頁面才可看得到。而且該公告之意思傳達方式並沒有到達到各會員。且消費者/投資者(包含代購我)沒有被告知亦沒有權限閱讀。 https://www.nefful.com.tw/member_page/login?lang=cht 

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台灣妮芙露有公開說明2012年開始就和日本妮芙露已經沒有關係。反之,同上第2和第6點,直至今日,仍向消費者持續傳達至今台灣妮芙露和日本妮芙露仍為同一集團。 

消費者/投資者(含台灣妮芙露律師和代購我)沒有任何方式,可以有能力獲知如台灣妮芙露宣稱台日公司沒有關係這件事是否屬實。更不用說有什麼故意或重大過失。 

 
三、)打壓善良合法人民 
14. 2020年左右台灣妮芙露律師曾通知我不可以使用「日本」妮芙露之官網照片。我立即拿掉並報告給該律師。並具體詢問日本妮芙露是否也是該公司管理範疇,但律師沒有回覆。當時台灣妮芙露律師並沒有告知我,我的「產品敘述文字說明」有問題。過了一年我已產生合理之信賴該文字敘述沒有問題。賣場文字敘述都沒有變,卻突然要吿我。(再說,如果日台二公司沒有關係,當初我用的是日本妮芙露官網照片,和台灣妮芙露什麼關係呢,為什麼叫我移除呢?非常矛盾 

15. 被警察通知被台灣妮芙露吿後,我曾經多次email台灣妮芙露律師謙卑詢問哪裡違反商標法,但皆無回應。 

16. 透過警察聯絡到台灣妮芙露律師,該律師傳達台灣妮芙露說「不和解一定要吿」(原話)。 

17. 多次詢問台灣妮芙露要告我什麼無果,也付費諮詢商標法律師,皆無律師認為違法。一籌莫展我只能自行猜測並在2022年自行多次修改賣場說明只求能迎合台灣妮芙露。 

18. 我自行釋出善意多次關閉全賣場共近2年。期間多名買家私訊「拜託」我賣他們,我皆予以拒絕。 

19. 我觀察到另案和台灣妮芙露訴訟中的代購,他已經關閉賣場4年左右,而且已經獲得高等法院2次勝訴判決,但台灣妮芙露仍然不放棄。違反相互體諒原則 

20. 我已經在上次刑事庭前的文件已經明確寫了,如果勝訴且台灣妮芙露不再上訴,我就願意當被石頭砸了好幾年「這件事就算了」(和平解決意願),但台灣妮芙露又提供這補充理由 狀 

21. 2023年1月,我便提供了檢察官/法院客人與我的私訊。其中包含我自行釋出善意拒絕賣買家時,多名客人「拜託」(原話)我賣他們,有的說直銷售價過高買不起,有的說明不喜歡直銷的推銷方式,有的義憤填膺的發表買家有選擇市場的權利等。一年半過去了,台灣妮芙露明知問題所在,多年來不思改進,選擇一而再再而三打壓數名合法代購,與社會期待不符。 

顯然想達到不管消費者有多麼不願意也只能跟台灣妮芙露買的效果,與社會期待,公共利益不符由上可見,台灣妮芙露的目的不在於讓合法代購修改文字說明,也不滿足於我們關閉賣場,而在於1) 索賠,2)且使代購背負民刑事責任,並3)達成合法代購違法化以達壟斷之目的違反權力濫用禁止原則。 

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四、)無論日本台灣妮芙露有沒有關係,我的商品敘述是指示性目的 

日本妮芙露比台灣有名,台灣妮芙露都要處處「攀附」日本了,說我一個日本直送的日本代購攀附台灣,合理嗎⋯⋯?再加上每個商品都有寫「日本XX」,所以我哪裡攀附台灣了?既無攀附台灣妮芙露之證據,亦無混淆消費者之實。 

關於「ネッフル」的翻譯,同上第8點,新加坡官網將其翻譯為「日本妮芙露」,指的就是日本的那個「ネッフル」。我所指的也同樣是日本的那個「ネッフル」是指示性目的蝦皮和奇摩等網站線上線下的10萬人(預估)合法代購賣家都是這麼用的。沒有不同。 

關於台灣妮芙露在理由狀提到的原證5和6,雖然我不確定想要表達什麼,但送貨地址確實是我的日本境內地址,送貨者也確實為日本妮芙露授權之經銷商。這個在之前的開箱等等中有提供過證據了。也提供過客人說收到的東西來自日本的蝦皮評論。  

接著該理由狀反覆說到『是被告於向授權商訂購實業以知悉被授權商並不販賣「ネッフル」商標產品於境外』。這句話和後一句話「被告既明確知悉日本ネッフル株式會社之商品與原告公司之商品係兩家完全不同之商品」完全沒有邏輯關係,更不能證明我明確知悉什麼(比方說我的前雇主日本樂天2020年以前也沒有跨境寄送商品到台灣,但是日本樂天確實和台灣樂天同為一個公司)。告我至今,多年過去,一樣證據也沒有 

接著下一句話「不得將日本ネッフル株式會社之商品加上「NEFFUL」之商標後於日本境外(包括台灣)販售」更為無理,實為壟斷意圖。之前我已經提出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說明:【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且「NEFFUL」亦為日本妮芙露之註冊商標。 

即使日本妮芙露有什麼我所不知的規範會員的規則,我沒有加入日本妮芙露會員、也沒有和日本妮芙露簽過契約,日本妮芙露會員名冊不會有我的中文、英文或日文名字。無法證明我知道什麼。而且我和日本妮芙露之間的任何行為和第三方台灣妮芙露沒有關係 

如果二個公司之互相去函就能拿到對方修改官網,並且清楚明確知道日本妮芙露之規定,這本身不就是已經成立了一種約定嗎?不就是一種契約嗎。那些函不就是證明他們有行銷策略的證據嗎? 

台灣、日本皆為代購合法之國家。既沒有違反日本/台灣法律,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反之,從我在2023年1月提供之與數名客人對話可見,客人皆反對妮芙露之市場壟斷行為並且「拜託」我賣他們。符合社會期望。 

台日商標名字取的一樣(NEFFUL)是既定事實,台灣商標法「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 」分家至今12年沒有被告,顯然是日本妮芙露和台灣妮芙露從以前沿用至今的隱藏的合意。沒有相關的2個公司(宣稱)取一樣的名字,且出40~50個一樣型號的商品,會不會混淆消費者不是代購能夠決定的事情若產生混淆也不是代購所創造的。且沒有證據證明若有消費者混淆是代購創造的反之,同上第2點,第6點,依照訊息推廣的深度、廣度,以及推廣了30多年的時間的比例原則,如有發生混淆消費者之事實,也應為台日2公司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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